US Copyright Office 釋出《著作權與AI研究報告》第三部分或將影響生成式AI相關司法訴訟走向

美國著作權辦公室近日發布了,具有「史詩級」份量的《著作權與AI研究報告》第三部分,報告中的法理架構、推論方式與問題整理,與多數公眾授權領域研究者的推估並無太大出入,但論述直白而明確。儘管行政機關的法律解釋對司法判斷並無拘束力,若依其分析脈絡觀察,OpenAI、Meta、甚至 Google 等公司所涉的生成式 AI 著作權訴訟,恐怕難以全身而退;保守而言,可能面臨部分敗訴的風險。

該報告第三部分主題為「生成式 AI 訓練(Generative AI Training)」,正式踏入深水區,就兩大極具爭議的問題進行深入探討:一為 AI 訓練過程是否構成對原作品的著作使用?二為若構成使用,是否得以合理使用(Fair Use)為由抗辯?

以通俗舉例來說明:「假設採用 Flickr 上以 CC 授權釋出的肖像照,用於訓練人臉辨識系統之演算法,依據報告觀點,素材的重製屬合法利用,且訓練所得結果為辨識功能,而非重現該張肖像照片。縱使學習過原作品的某些表達形式,但整體上未取代原作在既有或潛在市場的價值,因此可被合理使用所涵蓋。然而,若AI系統未經合法授權,大量透過爬蟲抓取特定藝術家(如吉卜力工作室)風格畫作進行學習,進而產出模仿該風格的大量作品,雖然一張張的個人使用,就其個人行為或能被合理使用包覆,或在現實面上不被追究,然若採大規模利用或整體利用之觀點,對原作在市場或潛在市場構成實質取代,則提供該服務的公司,將難以通過合理使用的檢驗。」

報告最後指出,生成式 AI 產業所創造的經濟價值應受到保障,但原著作權人的市場與權利亦不容忽視。對於那些超出合理使用範圍的行為,政府目前或許無需立刻介入,但可考慮透過擴大集體授權制度、或建立自願授權徵集機制,作為AI公司與原創市場得以並行發展的制度選項。

值得一提的是,目前各界透過志願徵集或公益性資料釋出,來建立「主權AI」的訓練語料,依此報告的分析和說理,並無不當之處、亦是允當。例如,讓原始 CC 授權或開放資料的提供者,可標示自身偏好選擇(preference signals),主動參與生成式AI的發展,透過這些衡平的折衷機制,雖然沒有任何一方能壟斷全部利益,但只要持續投入溝通與制度建構,仍有機會邁向衡平、穩健、AI共利的未來。

報告原文:https://www.copyright.gov/ai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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